武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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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稳妥推进、有序实施、平稳过渡,力争2015年底颁发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16年底全面开展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主任、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国土规划局、市编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做出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报联席会议予以调整。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对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汇总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5〕18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武编〔2015〕169号)的相关要求,在市国土规划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和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局于2016年1月1日前挂牌,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指导各区完成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市编办、市国土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15日前。 三、开展不动产技术对接,提出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方案 以开展业务技术对接为突破口,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思路,组建由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园林和林业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梳理房屋交易、林权流转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关系和流程,理顺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重点分析研究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园林和林业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及数据整合方式,形成技术整合方案。 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配合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四、开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根据技术对接形成的技术整合方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完成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整合及业务流程再造工作,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牵头部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五、开展江岸区、黄陂区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试点形成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验,在江岸区、黄陂区开展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牵头部门:黄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配合部门:江岸区人民政府。 工作目标:完成江岸区、黄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完成时限:2016年5月31日前。 六、制定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岸区、黄陂区试点效果,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全市已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类型、登记数据标准和测绘技术标准,形成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方案。同时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职责规定,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性制度和配套文件,指导督促各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编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 工作目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范和标准。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七、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市国土规划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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