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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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人寿[2009]定期寿险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10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身体健康之女性,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被保险人之活产婴儿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产妇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含)因疾病、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本公司 给付产妇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二十八天内(含)身故 的,本公司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婴儿身故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后第二十九天起至年满 一周岁期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第 1 页,共 4 页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及附属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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