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2.docVIP

云南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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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纳入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行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 分级负责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企业组织、机构参与、专家审查、技术把关、安监监督、要件备案”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的设计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的,其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备案工作: 1.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含“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 2. 中央驻滇和省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 3. 工贸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县(市、区)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 (三)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四)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将所承担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汇总,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 安全备案的基本程序是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专业特长符合建设项目所涉及专业的需要、经具有备案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备案资料、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技术审查、把关,并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主动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具有备案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一) 安全条件备案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备案专家组审查意见 1. 通过专家组评审的,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备案稿,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原则通过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经原专家组组长及主要专业专家审查签署通过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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