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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潍建监字〔2011〕5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站制定了《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潍坊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单位要办理产权备案,并建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情况档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信号司索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并持有产权备案铭牌。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当配备下列人员: (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 (二)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安全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并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等随机资料,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查阅验收基础施工的相关资料; (二)查阅验收配重制作的相关资料; (三)对地脚螺栓的预留尺寸、位置进行测量验收; (四)由专业人员对金属结构、工作机构、电气系统、液压顶升系统和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并由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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