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审计工作规定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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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铁审计[2004]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内部审计工作,保障铁路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和铁路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铁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其依法经营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铁路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状况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铁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审计人员依法按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铁路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铁道部设立审计机构,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铁路内部审计工作,对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铁道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路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下列铁路单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国有铁路大中型企业; (二)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三)经营国有资产较多、规模较大的铁路多元经营企业;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铁路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审计机构的单位。 第七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铁道部所属单位各级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单位管辖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准则,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所在单位财务预算,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本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其他有失审计独立公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铁道部审计机构代表铁道部对部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铁路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一)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要求,草拟铁路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草案; (二)对部属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员实施任职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部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部管基建项目、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审计; (五)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审计监督铁路预算内(外)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 审计监督部属境内外机构、企业以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经济经营活动; (八)对部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九)负责全路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审核、管理及承担召开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工作; (十)负责组织铁路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后续教育工作和岗位资格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召开铁路审计工作会议、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表彰审计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二)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营方针的情况,实现经营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的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情况; (三)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投资、借款、担保的合法、合规、效益性; (六)本部门、本单位的境外机构、企业,以及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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