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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修正规定-国立空中大学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委辦之定義如下:
(一)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1、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部分補助:
(1)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二)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申請或研擬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所送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4、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研擬方式如下:
(1)契約之訂定: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2)重提經費明細表: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3)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5、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6、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二)計畫核定:
1、補助計畫:
(1)本部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補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2、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受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 計畫經費撥付
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二)經費撥付原則:
1、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2)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
(三)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四章 計畫經費支用
六、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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