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费-湛江地方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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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费-湛江地方税务局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保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x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x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五、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规定 六、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七、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入分成入库规定 谢 谢! 其他规费 规费科 刘金珠 其他规费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堤围防护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一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我国现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我国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于1990年6月7日、1994年2月7日和10月12日、2005年8月20日先后四次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和计征依据 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我国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对“三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计征依据: 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注意:不包括滞纳金与罚款), 与“三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的需求也在增加。与此相适应,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附加率为1%,1990年8月1日起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率为3%。并强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1986年开征时考虑到生产卷烟和烟叶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对其采取了照顾政策,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2005年10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开始全额征收。 具体规定为: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湛江市属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管辖的企业由该局征收教育费附加。其他单位或个人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0号) 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 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 7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六、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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