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篇 建设防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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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1997年版) 2.0.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 O.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燃烧性能 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05 非燃烧体 0.0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0.75 非燃烧体 0.50 非燃烧体 0.50 非燃烧体 0.50 柱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0.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 板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 非燃烧体 0.25 非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 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等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 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距离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2.00 吊 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千克每平方米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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