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PDFVIP

甘肃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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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林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家庭林场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 政办发〔2014 〕170 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 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 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经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 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级示范性 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及监督管理,并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示范 性家庭林场的初审推荐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可优先享受有关林业项目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森林保险等相关政策。 鼓励示范性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认定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具 体认定标准为: (一)基础设施完备。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有相应的生产管理 用房,家庭成员固定从业人数2 人以上,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 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建立有关管 理档案。鼓励家庭林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 场主体资格。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家庭林场以林业经营为主,主要从事种 苗花卉、造林营林、经济林果、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等经 营,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规模经营适度。家庭林场经营的林地为本户从村组承包的 林地或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 年以上。经 营规模:种苗花卉、经济林果、林下种植不小于50 亩;造林营林、林 下养殖和森林旅游不小于100 亩。家庭林场纯收入:10 万元以上为小 型林场;20 万元以上为中型林场;40 万元以上为大型林场。 (四)运行管理科学。林业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 员积极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有年度工作计划, 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有规范齐全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 度;采用先进生产实用技术1 项以上;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 续经营。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与当地林技推广、林木种苗、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涉林企业等进行专业化服务的沟通合作能力;能按有关技 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 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林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或 注册商标创建。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林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 平25% 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 倍以上; 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常年雇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林权证和林权(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简介(从业人员、生产类别、经营规模、技术装 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指导服务单位或技术顾问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制度,当年林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 用情况记录,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获得的奖励(奖牌、奖状、奖金等)、产品认证、注册商 标等复印件或说明。 第七条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林场,向当地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批复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电 子版)。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 员进行联评,择优推荐并汇总,填写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申报表(见 附件1),加盖电子印章,连同申报材料扫描件(电子版)一并上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 行现场核查和筛选评定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报省林业 厅。 (三)评选认定。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 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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