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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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办理对象: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1.由劳动者提起申请的: 申请书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相应的证据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2.由用人单位提起申请的: 申请书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相应的证据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办理须知: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由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城区(含苏州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包括其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沧浪区、平江区和金阊区的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3.苏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4.苏州城区(含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5.苏州大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6.其他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争议。 (二)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在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含部、省属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隶属本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及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非全日制用工或其他多重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均有管辖权的不同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的,由当事人首先递交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七)以上情形涉及两个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一般由最后的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涉及多个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所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接受单位考勤管理的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八)不同仲裁委员会对同一争议的管辖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九)苏州城区范围单位的人事争议由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市(县)范围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十) 苏州市凤凰街334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宝带东路335号 苏州市阳澄湖中路25号 苏州市人民路閤村坊巷6号 沧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 苏州市西环路3068号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 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 张家港市小河坝路174号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熟市虞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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