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严重伤病’、‘不可治愈’.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罹患严重伤病’、‘不可治愈’

末期病人拒絕治療的權力及相關法律責任 林昌德 2012-02-02 學習大綱 了解『安寧緩和條例』有關末期病人的定義 了解醫療法有關賦予病人拒絕治療的權利 了解病人親屬可否代理病人行使拒絕治療的權利 了解違反『安寧緩和條例』規定時的法律責任 案例摘要 年約70歲的甲男,因罹患中風,平日於安養 院接受照護,某日呼吸窘迫,由其親家屬乙送 至某醫院急診處,當時該院A醫師診斷為肺炎 合併急性呼吸衰竭現象,若不及時對甲男施予 氣管內插管,甲男的生命危在旦夕,然甲男之 親屬乙卻要求A醫師不必對甲男施予氣管內插 管。 試問: 一、甲男之臨床狀況是否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關末 期病人之規定? 二、如甲男意識清楚,要求醫療人員不對其施予氣管內插管 ,醫療人員應如何處置? 病人是否有拒絕治療之權利? 甲男可否以不願意接受治療為由要求出院? 三、親屬乙可否要求A醫師不對甲男施行氣管內插管? 四、如A醫師對甲男施予氣管內插管後,因病情轉壞而符合 末期病人之規定,此時已施予的氣管內插管,親屬乙可 否要求拔除? 案例分析 涉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 緩和條例)中有關如何定義末期病人的問題 在臨床實務上常因發生醫師對於末期病人認定之誤解,造成醫療人員處置危急病人時,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末期病人之定義 依緩和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 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 ,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末期病人係以「罹患嚴重傷病」、「不可治癒」及「近期內死亡」三個要件為認定標準。 (一)「罹患嚴重傷病」 嚴重傷病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無例示之規定。 如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重大傷病共有31種當中,惡性腫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等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如肌萎縮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ALS)、慢性腎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二)「不可治癒」 不可治癒,用盡各種目前可行的治療方式,病人的健康狀態依然無法恢復。 醫學界至今尚無法定出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準則,幫助醫師判斷是否治療對病人完全沒有幫助 (無效醫療) 透過有效的溝通與討論,引導病人與親屬了解治療過程的利弊,然後達成「不可治癒」之共識。 (三)近期內死亡 依據美國奧勒岡州(Oregon State)尊嚴死法的定義,指經醫師診斷罹患不可治癒、無法恢復之疾病並在半年內死亡者而言。 我國醫學界對於近期內死亡,指預估存活期為3至6個月內,通常不超過6個月。 綜上,甲男罹患肺炎合併急性呼吸衰竭,施 予氣管內插管後,急性呼吸衰竭的症狀可獲 得初期改善,配合有效抗生素,肺炎並非不 可治癒,無長期使用呼吸器之必要,故非屬 嚴重傷範圍,無近期內死亡之可能性,而不 符合末期病人之定義。 病人是否有拒絕治療的權利? 當拒絕治療的權利與醫師之救助義務衝突,兩者如何權衡的問題 依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亦即法律賦予醫師對於危急病人的法定救助義務。 如果醫師對危急病人不施予適當急救,造成病人死亡之結果,將可能涉及不作為殺人的問題。 醫療法第75條規定: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病人經診治並依醫矚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醫院對於尚未治癒的病人,只要有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所簽具自動出院書,即可讓病人出院,尤其是意識清楚且尚未治癒的病人 ,其可以向醫療機構主張要求自動出院 (Against Advise Discharge,AAD),拒絕接受進一步醫療照顧。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病人或其親屬簽具自動出院書已避免日後醫療糾紛產生 醫療法第75條之規定, 當病人在意識清楚的狀況下,自願行使其拒絕治療的權利時,醫師診治病人之法定救助義務,則因病人要求自動出院而告終止,停止對病人治療的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 家屬勸說? 病患意願 ? 病人真實意願被壓抑,醫療人員可要求社政 構機如社工人員的協助,探求病人拒絕接受 醫療之真意,病人所聲明的拒絕接受治療的 決定存有疑慮,且不進行治療將危及病人生 命或會對健康造成無法補救的傷害,醫療機 構及其醫師應及時尋求司法機關之介入 病人雖拒絕接受治療卻又不

文档评论(0)

magu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4000711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