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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工程争议处理及案例解说

政府採購常見糾紛及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政府採購常見糾紛及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政府採購常見糾紛及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最終確定判具既判力及執行力(強制執行) 一審終結。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但亦可事先約定不待法院裁定。) 調解成立確定者,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內容適於強制執行者可聲請強制執行,無待法院裁定) ;調解不成立者,可另行仲裁或起訴。 效力 可能有意料外之結果 較符業界期待。但機關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較符業界期待,而主辦機關也易於接受 審理結果 訴訟 仲裁 申訴會調解 * 爭議案例 (請參閱另附資料) * 聯絡方式 姓名:張庭瑋 電話:0927-580978 信箱(Facebook):tiewech89@.tw MSN : tw898@ * 課程結束 敬請指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 張庭瑋 博士 2011.09.19 * 概要 爭議處理 爭議案例 * 爭議處理 * 爭議處理 工程契約範本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 驗收 招標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停權申訴 爭議處理--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程序圖示 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機關處理期限表(天) 廠商提出異議 機關回復 廠商提出申訴 申訴會審議 廠商提行政訴訟 10 15 15 40 40 60 15 20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異議 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申訴 ?政府採購爭議類別 ?招標、審標、決標申訴(第76條) ?停權申訴(第102條) ?履約爭議調解(第85條之1)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 細則第102條 廠商依本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招標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受理異議之機關。 五、年、月、日。 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 細則第104條 本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細則第104條之1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 細則第105條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細則第105條之1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 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3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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