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中心得及体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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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工作中心得及体会

刑事辩护工作中心得及体会摘要:律师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参与主体,对于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何使律师工作更契合司法工作,使司法者重视或采纳律师的意见,这是律师应当重视和思考的。笔者仅就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总结如下,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辩护;心得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 正确理解刑事辩护工作 首先,从形式上而言,刑事辩护是在程序法律必要的限制下进行的,是在合议庭的指挥下进行的。刑事辩护实质上是大家坐下来,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讨论。当然控辩双方代表不同的诉讼利益,合议庭居间裁判。如果将刑事案件庭审做如此理解,则口舌或案情细枝末节的对抗就大可不必了。当然如此和谐庭审氛围需要每一个庭审角色共同努力来完成,而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首先应将庭审理解为讨论过程而不是对抗过程。对庭审过程不同的理解心态可能直接影响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对证据的质证及法律适用的切入点和实用性。 其次,从内容而言,刑事辩护既然是针对被告人的行为,代表不同诉讼利益的各方发表不同意见。这种讨论如果能达到谈者清,辩者明的理想效果,就应当在同一辩论起点上。所谓同一辩论起点就应当是焦点的统一、论据的统一、规则的统一。只有控辩双方充分理解对方辩论的核心依据,才能对案件最后的定夺具有充分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是要以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的充分准备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充分详实的庭前准备才能对案件理解透彻。而对案件透彻的理解才能更加了解案件焦点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控辩双方谁的意见更贴近案件核心问题,谁的观点就更能左右合议庭的裁判,谁就可能最大化的实现己方的诉讼利益。对于庭审前案件的准备,笔者认为“充分”是不变的恒理,要想做到“充分”,对卷宗证据的书面摘录是不可或缺的。对卷内证据核心的书面摘录是梳理、了解、分析案情的重要过程。更重要的是,在书面摘录过程中是对正反观点反复揣摩的过程,这会使你在庭审前就能体会到庭审全局的脉络发展。作为刑辩律师,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严紧的逻辑思维能力、缜密的归纳理解能力是基本功,也是完成好刑辩工作的基本保障。 在对卷宗核心内容进行书面摘录后,笔者建议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书面整理。该过程是对法律条文结合案情重新理解的过程。对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在法律适用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争议,这种争议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体现。挖出争议焦点是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坚持庭前书面整理法条的习惯,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挖掘到案件最核心问题。 最后,辩护意见的整理是在庭前还是庭后的问题。笔者认为,庭前整理的辩护意见是在内心模拟环境下进行的,难免与庭审实际情况有出入,而且在庭审中如果受到庭前辩护意见的制约,会大大影响庭审状态的发挥。但庭前完全不准备辩护意见,需要刑辩律师具有超强的现场逻辑思维能力,卓越的语言组织能力,难度可想而知。当然后者是刑辩律师庭审表现的最高境界,但绝非朝夕可至。所以在不具备这种能力时,还是庭前准备,庭后整理比较恰当。 二、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 刑辩工作的核心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在于,如何在刑辩工作完成后,能够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切实实现诉讼利益远比律师个人风采展示更具实质意义。当然,鱼和熊掌兼得是最好的。但当刑辩律师肩负的责任与追求律师个人风采冲突时,后者要让步于前者。笔者认为,律师个人风采无需刻意展示,好的刑事辩护必然是客观的、充分的、逻辑清楚的。做到了这一点,是对律师的法律素养与执业风采的展示。 实现诉讼利益,关键在于贴合人民法院的裁判理念,这需要刑辩律师了解法院对某种类型案件、某种涉案情节及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原则。贴合不代表盲从,是吻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但律师又如何了解法院审判思路呢?除通过办案积累外,请权威法官为律师作业务培训不失为捷径。理想的诉讼环境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谐的庭审,紧张激烈的辩论。而现实中由于诉讼利益相互对抗、纠结,感觉公诉方、辩护方、裁判方难于作彼此诚恳的沟通。而笔者在辩护实践中,坦诚的与公诉人和法官进行沟通,受到欢迎与好评。 具体到庭审活动的各环节,笔者有如下体会: 1.询问环节 在庭审调查中,诉讼各方对被告人的询问一方面有着查清事实的具体需要,另一方面也在考察被告人对被指控犯罪的具体态度,同时也是在挖掘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人当庭供述可能与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辩护人将被告庭审阶段供述,一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话,实质上就失去了依靠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一旦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合法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相冲突时,会形成由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偏信,导致辩护意见发生偏离证据基础的情形,这不利于后继的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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