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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议论权

产品议论权 篇一:浅议商品装潢权 龙源期刊网 .cn 浅议商品装潢权 作者:罗宗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 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包装装潢权,但没有直接规定商标许可合同中产生的包装装潢权的权益归属。“知名商品”的认定不应仅限于“知名商标”,而应当包含其所指向的物质产品。公平原则的适用不应当排除对市场和消费者的考虑。 关键词 知名商品 装潢权 公平原则 作者简介:罗宗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62-02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商标侵权案以广药集团获胜后,双方又就“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商品装潢所有权归属问题互斥侵权。该案已于2013年5月15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当庭并未宣判。审理过后,案件逐渐淡出人们视野,但该案带来的思考却未曾停止。本文试从法学角度分析之。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以及本案具体适用 (一)知名商品认定的依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地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该条保护的特有装潢之基础为知名商品。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标准:“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广药与加多宝所争论的红罐凉茶产品率先在03年便打出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并大范围投放,自96年产品上市至今已经历17年,销售时间长于同类凉茶产品;该凉茶产品的销售额在2008年便曾经达到120亿元人民币且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声誉,社会影响较好。上述几点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认定知名商品的标准,故可以认定该案涉及的凉茶商品是知名商品。 (二)“知名商品”定义的具体适用 虽然《若干解释》对知名商品给出了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概念的具体适用仍然存在疑问之处。如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有学者认为,知名商品应该理解为“商品标识”而不包括物 篇二:广告议论 [未来提前到来]——关于广告趋势的十种描述 极简主义建筑师LouisI Kahn说:“我特别喜欢读英国的历史,我从第一卷开始读到第三卷,然后往回读,发现我最喜欢的是第零卷。”第零卷,代表的是一种预期的态度和探索的勇气,因为未知,因为情势并不明朗,所以愈发神秘,也更加迷人。 想要看清广告的形状,也需要上述的态度。广告似乎从未像现在这样纠结,站在十字路口四处张望,却踯躅不知该去往何方。它素来推崇或标榜创新,所以竭力试图摆脱传统,过去的机制却又如影随形、尾大不掉;未来的情势逐渐拨云见日、初见端倪,似乎提前到来,却又始终远在云端,让人看不真切,也许正因其瞬息万变、捉摸不定,所以更加撩人心弦、引人思悟。 创意要具有原创性,还要具备黏合性 《圣经》中有这样一句话:“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创意亦无新事,当今世界已经进入Superflat的状态,不同社会、文化、潮流之间的藩篱已然瓦解,创意已经在各个行业全面开花,不再非广告专属,再加上各种资讯的泛滥与杂交,创意已经具备自我繁殖与滋长的属性,也因此削弱了传统意义上所谓的原创特质。当你想到自以为原创的IDEA,并为之沾沾自喜,也许早在地球的某个角落,或在与广告相关或无关的行业,早已有人想过,所以在这种情势下,创意更要具备高度的原创性,才能让人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达到高效信息传达的目的。而火力强劲的IDEA,除了具备原创性之外,还要具有强烈的黏合特质。所谓黏合,就是IDEA本身具备一种整合的力量,它并非单纯地包含产品信息,而是巧妙综合了艺术、新闻、建筑、环保等让人更感兴趣的要素。 此种情状,IDEA的表现也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平面或电视广告,也许它只是一句感人肺腑的口号,也许是一个让人振臂高呼的行为,也许是一次引人关注的公众事件……。而随着人们对视觉信息的审美疲劳,广告传达也不再局限于视觉,而是强调五感体验,让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合而为一,或由一种知觉引发其它知觉,从而达到知觉的互通,目的当然还是打动消费者的芳心。 具备原创与黏合特质的创意,自身就拥有强大的力量,不但可以突破传播媒介的限制,甚至可以巧妙借助不同媒介的力量,或者创意本身可以制造与之相对应的传播媒介,从而创造出连锁反应的影响力。例如,去年昆士兰旅游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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