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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庭审实录课件
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 庭审实录(一) 发布日期:2014-12-05 查看数:82次 (注:以下内容来自北京三中院微博直播,未经整理。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喆在起诉书中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2.判令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判令被告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贰仟万圆(¥20,000,000.00);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圆(¥313,000.00);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琼瑶(本名陈喆),系台湾著名作家、编剧,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文学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含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以下统称“原告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作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作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一于正(本名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作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被告二、三、四、五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以下称“该剧”),原作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该剧于2014年4月8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卫星电视频道及多家视频网站播出后,舆论哗然,广大网友及影视行业从业者纷纷指出该剧诸多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新浪网等媒体就此开设的网友专题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0%的参与投票者均认为该剧抄袭原作《梅花烙》。 事实上,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基于原作《梅花烙》潜心创作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大收渔利,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抄袭行为后,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视原告版权权益与法律公理为无物! 近年来,原告欣喜地看到中国大陆正在把发展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定位和推动,影视产业在过去几年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但同时,原告也注意到,版权侵权,特别是针对原创编剧、原创作品的抄袭、剽窃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影视产业创新与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而本案的第一被告编剧于正可谓其中的负面典型。 就本案而言,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形恶劣,侵权事实充分、确凿,几乎到了尽人皆知的地步,原告在忍无可忍地情况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恳请贵院依法裁判,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维护原告版权权益,以树立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司法维护之典范。 原告本人的书面陈述: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剧本从开始到定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被告余征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对于刚刚原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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