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学生社团辅导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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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学生社团辅导办法

輔仁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91.04.25 90 學年度第2 學期學務會議通過 93.11.25 93 學年度第1 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5.18 94 學年度第2 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13 99 學年度第2 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8 100 學年度第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05.21 103 學年度第2 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之課外活動,培育學生之領導才能,豐富學生之生活內 容,增進本校之校園文化,樹立樂觀積極之優良校風,以實現本校全人 教育之理想,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社團,以本校學生組成者為限。 第三條 學生社團依其特性分為學術、休閒聯誼、服務、體能、藝術、音樂等六 類,分別接受各相關單位之輔導。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每年三月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辦理 申請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核准成立後,應召開成立大會,由課指組列席輔導,並將成立大 會之會議紀錄、經成立大會通過之組織章程及相關資料,送請課指組備 查,並依規定辦理登記。 三、施行辦法由課指組報請社團事務委員會同意後公告實施 。 第五條 社團應於每學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依規定向課指組辦理登記, 逾時未登記者視同解散,並公告撤銷之。 第六條 申請舉辦活動程序: 一、社團舉辦一般性活動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前向課指組提出申請;舉辦 全校性、跨校性或其他大型活動者,至少應於活動三十個工作天前, 向課指組提出之。 二、社團活動未按規定向課指組提出活動申請者,不得請求任何支援。 三、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以「輔仁大學」名義在校外舉辦或參加任何活 動。 第七條 學生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課指組輔導外,並須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 一人擔任指導老師,但技藝性社團經輔導單位同意後,得另延聘專業指 導老師。 第八條 在本校註冊上課達半年以上者,得登記為社團負責人之候選人。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之產生程序及任期,應依各該社團之組織章程及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條 新當選之社團負責人應參加該年度之自治組織暨社團負責人聯合研習 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期依規定之時間,擬定活動計畫及預算,送課指組 核備。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之成立、評鑑、撤銷及重大事務之評議,應由「學生社團事 務委員會」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前項評鑑之結果應作為添置設備、補助經費及其他資源補助之參考。 第十三條 因應網際場域型態,各社團得視社團實質屬性,申請轉為網域類型社 團,網域類型社團不配置實體辦公室,但可視實際需要申請專屬網 域空間,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團相同。 第十四條 各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課指組簽請解散: 一、逾時未依規定辦理社團登記者。 二、全學年未申請舉辦活動者。 三、擅自變更活動內容,經勸導後仍未改進,情節嚴重者。 四、未依社團組織章程運作或運作不良,經輔導一年後仍未改善者。 第十五條 各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課指組簽請解散或轉為網域類型社 團: 一、連續2 年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二、連續3 年評鑑成績均未達60 分者。 第十六條 課指組應於每學期召集各學生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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