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主管机构健康与消费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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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主管机构健康与消费者

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 一、主管机构 (一)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ers, DG-SANCO):是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 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 食品标签; 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DG-SANCO下属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FVO)是实施食品饲料安全管理的直接执行机构。FVO的主要任务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 官方网:http://ec.europa.eu/dgs/health_consumer/index_en.htm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http://www.efsa.europa.eu/ 二、法律法规 条例(EC)No 178/2002——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条例(EC)No 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 条例(EC)No 767/2009(EU) No 68/2013——饲料原料目录 条例(EC) No 882/2004——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合声明执行的官方控制措施 条例(EC)999/2001——制定预防、控制和根除传染性海面状脑病的措施 条例(EC)No 1829/2003——转基因食品和饲料 条例(EC)No 1069/2009: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 条例No 142/2011:关于实施以及指令(EC)97/78 规定96/23/EC——关于对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监控措施 指令2002/32/EC——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管理 三、检验检疫要求 (一)输出国体系审查 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必须等同或等效于欧盟法规的要求,不能对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欧盟官方对输出国官方立法、主管机构设置、监管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被列入允许饲料(包括宠物食品)进境的第三国国家和地区名录,并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维护。 (二)生产企业注册 输欧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来自上述名录中的国家和地区;经该国家和地区主管机构批准,并向欧盟推荐,承诺其符合欧盟要求,且在官方有效监管之下。欧盟将对第三国推荐的生产企业采取现场抽查的措施。抽查合格的即接受第三国向其推荐的企业名录,在欧盟网站TRACES系统中公布,允许名录中涉及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向欧盟出口。 (EU) No 68/2013列出了可用于饲料生产加工的原料清单,主要有谷物及其产品、油料种子、油料水果及其产品、豆科植物种子及其产品、植物块茎根及其产品、其他种子水果及其产品、牧草及粗饲料、其他植物及其产品、奶品、陆动物产品、鱼类及其他海产品、矿物质及其他物质产品。产品不含在屠宰之前没有接受颅腔注射气体昏,细长杆状工具插入颅腔内以撕裂中枢神经组织的方式宰杀。 (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 ①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 ②家禽的头部; ③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 ④猪鬃; ⑤羽毛; (3)来源于规章(EC)No853/2004第1条(3)(d)所述的,在农场屠宰的家禽和兔形目动物的副产品,且上述动物未显示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 (4)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 (5)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 (6)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 (7)原本为动物源性宠物食品和饲料,或含有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饲料,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饲喂的产品; (8)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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