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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规管理课件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国内法);一、投资国对外投资的法律管理;(一)鼓励性措施;(1)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2)实行税收饶让(豁免)政策 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3)实行延期纳税政策 (4)实行免税政策;2 实行优惠的金融政策和法律;3 设立专门的政府服务机构;(二)保护性措施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险人 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日:通商产业省 德:德国政府 被保险人 美:自然人+法人+外籍公司 日: 自然人+法人 德:法人 投保的对象 ——合格的投资(新建投资);保险范围 (1)外汇禁兑险 (2)财产征用险 (3)战争内乱险 保险费 0.5%-1%;(三)限制性措施;二、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2、设立引进外资的特殊区域 3、其它鼓励性措施 鼓励利润再投资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允许外资企业加速折旧 廉价提供土地 适当放宽外汇管制 提供融资便利和政府津贴 鼓励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动;(二)保护性措施;3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 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对外来投资实施国有化或征用。;(三)限制性措施;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保证 ;一、国际投资的双边保护协定;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 (1)对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利益的规定 受保护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对自然人的确定通常以国籍作为标准。对法人或其他实体的确定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注册登记地标准;资本控制和联系标准;具体实践标准 ;注册登记地标准 ;资本控制与联系标准 ;受保护的投资 ;(2)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的规定 ①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投资的财产及其收益,应与东道国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指授予国给与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保证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平等 ③国家风险保证。协定中国家风险的重点是国有化或征收以及货币兑换的问题; 二、保护国际投资的区域性条约;三、多边公约 ;第三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投资争议的种类;2、外国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间的争议 此类争议是企业间的争议,适用于东道国国内法律,一般较易解决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间的争议 主要体现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双方的利益分配与权利之争,应依投资契约解决;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2)处理的两难性 (3)后果的特殊性;三、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 (1)在契约中加以规定 (2)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3)在双边投资协议中规定 (4)国际条约的规定;四、解决方式 ;调解(Conciliation)。调解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是指以争议性质设立常设或临时委员会,以公平原则审查争议问题,并作出可能为相关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法,或向各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支持。国际上可为争议双方提供调解的机构有ICSID、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国际商会。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遭受损害,依东道国法律得不到解决时,本国可通过外交手段寻求解决。国家行使外交保护需满足两个条件:“国籍持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国际争议的仲裁解决 ;意大利BB公司诉刚果;案情摘要 ; 3、国际争议的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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