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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1-法律基础课件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1.1工程建设法律概述;1.1.2 调整对象;建设法律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这是建设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
经济性: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又一重要特征。
政策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
技术性: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大量的工程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技术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1.1.4 作用;1.1.5 基本原则;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2.2 构成要素;案例1;分析:;1.3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低于宪法和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本辖区内有效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住建部、发改委,本行业有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本行政区有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3.3 法的效力层级;;1.4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案例2:;分析:;1.4.2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案例3:;分析:;《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物和担保物权。;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案例4:;分析:;1.4.4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抵押权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即重复抵押),拍卖、变卖抵押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照全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照全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权(需双方同意)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照全的担保。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比较强烈)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例5:;分析:;;1.4.5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建筑工程一切险(业主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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