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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探——以独立董事为视角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探
——以独立董事为视角
(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弥补其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而设计出来的,它在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规范公司运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引入了这一制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始在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目的在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很不完善,其在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本文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 监事会
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建立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诚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传统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模式和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模式。美国为了弥补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率先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此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和创新正在展开。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说,其初衷是为了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然审视目前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便会发现尚存在很多问题。应当说,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刚刚起步,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概述
(一)公司治理概述
1.公司治理的内涵
(((。
2.公司治理的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在当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模式,除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还在董事会之外设有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二是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模式,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通常不设专门的监事会。
我国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推行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规定由所有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则为公司的监督机关。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引入
1.独立董事的内涵
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兼具经营与监督的双重职能,其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效果并不如意。于是,美国公司法率先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由在公司中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应当说,这种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专设监督职能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当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也有限的引入了这一制度,即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所谓独立董事是指那些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之交易或关系等情形存在并主要对公司的管理层实行监督的外部董事(((。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对独立董事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推行应当说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而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绝对的控股地位。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无疑给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了诸多问题。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决定了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作。由此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形成大股东控制下的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层出不穷,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公司经营效益不高。
如上所述,我国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或控制的权力。股东代表监事基本由控股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这就决定了监事会的非独立性,在客观上无法做到代表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实践中“监事不监事,监事不能监事”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爆发经营黑幕,而监事会几乎从未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履行过监督职责可窥一斑(((。
由上述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其不合理,监事会监督又甚为不力,从而引发了诸多问题。为了有效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我国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当然这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莫不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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