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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十三课:破坏社会主义场经济秩序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刑法修正案(五)修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单位犯罪。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本罪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行为。 本罪是单位犯罪,却是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社保案频发谁动了百姓的“奶酪”、 “保命钱” ?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总规模达到18435亿元,相当于GDP的10%,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加。 2006年9月24日,经中共中央决定并通报,陈良宇因涉及“上海社保案”被免去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了这个罪名,是将原来刑法所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修改而成的新罪名。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不再单独列为独立罪名,而是作为违规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均可。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罚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关系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如下人员:(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关系人的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是指其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修正。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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