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科回复内容-福田区国税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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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回复内容-福田区国税局

目 录 (2015年第7期) 【纳税咨询热点】 ○一照一码问题 ○发票系统升级问题 【纳税咨询热点】 ●一照一码问题 1、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后需迁出到外区,迁出的流程有变化吗? 答:迁出流程并无变化,仍旧按照原流程办理,办理过程中如有涉及纳税人识别号的业务,2015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以原来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准;2015年7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以社会信用代码中截取第3位至第17位的号码为准。 2、公司因为变更营业执照照面登记事项,换取了“一照一码”的新营业执照,交回了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现在想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报税,用什么账号密码登录?如果还是用原来的密码,税务登记证不在手上,国税纳税编码(默认密码)不记得了,怎么办? 答: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已经成立的纳税人,即使变更换成了“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网站登录密码维持不变。 如果忘记了国税纳税编码,请带新版营业执照到国税局大厅前台处查询。 3、税局原先的通知里说, 201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以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号,现在下发通知,说改成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识别号,前后两种规则造成混乱,如何处理?(此问题针对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 答:(一)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前往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重新打印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 (二)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若已签署了委托代扣税款协议,由银行协助纳税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识别号,统一变更或重新签订协议。纳税人若发现银行未协助处理,应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重新打印领取的《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自行前往银行重新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需密切关注纳税人扣款事宜,做好重新签署协议的宣传、告知和辅导工作。 (三)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自8月3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15位纳税人识别号规则,做好防伪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的宣传、告知和辅导工作。尤其对于前期因18位纳税人识别号问题无法发行的纳税人,要做好通知工作。 (四)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刻制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刻制。市局将联合深圳地税局函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事宜。如纳税人有需求,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出具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此项内容的宣传、告知和辅导工作。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 答: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的格式,深圳采用如下格式的号码规则: 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型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识别码)+1位校验码 5、对于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如何快速确定其划分的科室? 答: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后一位为校验码(数字或英文字母),因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倒数第二位(即组织机构代码的最后一位)为划分科室依据,如倒数第二位为X,则以倒数第三位为划分科室依据; 原按行业集中管理的纳税人所属科室划分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6、对于2015年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商事主体,换发了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后,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会变更?所属科室是否会有变化? 答:无论是否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均不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待全国统一布置清理存量数据时再行更换,暂不涉及调整所属科室。 7、以前国税网站的登录默认密码是国税纳税编码,现在7月1日后新设立纳税人的登录密码是系统自动生成,实际还是国税纳税编码吗? 答:系统自动生成的逻辑和以前一样,还是国税纳税编码,可在CTAIS中查询。 8、办理“一照一码”后,企业打印在发票上的号码是社会信用代码还是纳税人识别号? 答:2015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在发票上使用原来的纳税人识别号;2015年7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在发票上使用社会信用代码中截取第3位至第17位的号码的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系统升级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以申请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升位至十万元版吗? 答: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请。 2、未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纳税人如何申请无纸化办公资格? 答:现在无纸化办公资格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关联,购买设备后自动拥有无纸化办公资格,没有另行申请无纸化办公资格的方式。后期可能会开放单独申请无纸化办公资格的业务,请关注税局公告。 3、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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