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登记原因标准用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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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名登原因用日期文中民年月日授中地字第令要旨修正登原因用部分定自中民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容登原因意土地示部建物示部土地建物所有部土地建物他利部指事人定一方移土地或建物所有於他方他方支付金之契所之所有移登含出售投核配售得公法人收收回方合意契解除及土地登第一百十七之一定流抵款之所有移等次序更同一抵押物之先後次序抵押人其抵押次序互交所之次序更登利分割一共有之地上典地役等他利因理利分割所之登二抵押因保分割所之登土地示未分割而他利分割之利值更他利值或保金增加或少所之登存期更除抵押以外之他利存期短或延所

法規名稱: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04號令 【要旨】: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內容】: 登 記 原 因 意 義 土 地 標 示 部 建 物 標 示 部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備 註 買賣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ˇ ˇ 含出售、投資、核配、標售、得標、公法人收購、收買、轉帳、撥償、買回、雙方合意契約解除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規定流抵約款之所有權移轉等。 次序變更 同一抵押物之先、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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