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江南的异乡甲.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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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江南的异乡甲

明末清初江南的“异乡甲” ——嘉定、常熟垦荒碑研究 谢湜 一 前言 有关明末清初江南土地开发的情况,碑刻文献中有不少反映。从近几十年已 经整理出版的若干碑刻选集中,即可窥见一二,如1959 年出版的《江苏省明清 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收录了常熟县分别于万历四十六年九月、十月、十二月刊刻 的三则《开垦荒田碑》,又收录了康熙三十五年常熟县调整明末垦荒田地及相关 制度的《均画异乡田地一体当差均役示》等赋役碑刻;1980 年出版的《上海碑刻 资料选辑》则收录了万历三十九年嘉定县刊刻的《嘉定县为院道批详允告垦下区 田永额斗则告示碑》等垦荒碑,以及顺治三年处置垦荒田地的《嘉定县为东西两 异乡升科田亩照旧办粮告示碑》。目前未整理的明清苏、松二府碑刻,想必还有 不少涉及土地垦荒,有待进一步搜集。 阅读常、嘉二县垦荒碑,可有以下观感:从内容上看,碑文详述了16 世纪 官方在苏州、松江二府推行开荒政策的情况,主要通过规范垦荒土地的产权, 招徕外来垦荒业户,并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及免役的权利,从而刺激垦荒。此 外,官方还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垦荒赋役编制—— “异乡甲”进行管理。从地 域分布看,垦荒活动集中于苏、松二府,所属各县施行的垦荒制度,先后不 一,又常互相援引政策事例,比如某一年代某一县的垦荒碑会引述他县的垦荒 条文,某县晚期的碑刻又常叙及该县的垦荒前事,这就便于研究者比勘互对, 据后事而知前情,颇为难得。 由此可见,明末清初江南的垦荒机制并非止在一时一隅,而是折射出不少 州县实施垦荒的普遍模式和类似的改革路子,显得颇有意义。在深入分析之 前,也有必要回顾明代江南土地开发的格局,透视人地关系变迁的一些趋势, 进而在地域历史的脉络中理解这些垦荒制度的由来,才能更好地释读明末垦荒 碑。 一 明代江南的荒地 在江南三角洲早期地貌形成过程中,三角洲中东部,即太湖以东平原,形 成了西低东高的地势特点,而太湖以西也是高亢的丘陵山地,因此古人把太湖 ① 平原形象地比喻为“仰盂”,形容其四周高、中间低的地势特点, 又明确地以 高乡、低乡分别指称高地和低地。这种局面本身有利于太湖从西部的山地获得 来水,却不利于太湖向东往江海的排水。 从北宋以来,太湖以东的水利问题基本都是农田水利问题,自11 世纪郏亶 ② 的水利学说开始,治田和治水的关系一直是论太湖治水的要旨之一。 从北宋到 南宋时期,随着水环境格局和地域开发格局的变迁,官方常以治田凌驾于治水 之上,南宋至元代的官方水利经营,实质上成为官府与富户之间利益妥协的结 ③ 果。 明代前期,太湖流域上游改筑东坝等大工程的实施,令太湖来水情势发生 突变,促使太湖以东以黄浦江为泄水主干的局面最终奠定,形成了江南水利的 新格局。这一新格局伤及太湖以西的地方水利,却换来太湖向东泄水的稳定趋 势,它改变了江南圩田开发的水环境,也提供了太湖以东进一步围垦土地的便 ④ 利,水利徭役等赋役制度的改革亦由此展开。 到了15 世纪末16 世纪初,派浚 水利的具体实施,前提是明确怎么派浚,怎么组织的问题,这就与农田、人户 的赋役编制捆绑在一起了。与圩田水利有关的劳役摊派方式,以及田赋征收细 则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江南土地开发的导向,以及土地经营者的投资与 投机策略。不同时期作为开发对象的土地,其地貌属性和赋税特质同样需要我 们深入考察。 我们首先关注作为开发对象的田地。明代江南官、私文献中提及不少所谓 的 “荒地”、 “荒田”或 “不耕之田”,这些土地固然有许多是从宋元时期延 续下来的低乡大圩田中的地势最低洼的积水地,或者是冈身以东比较高阜、灌 溉不足的 “斥卤之地”,但也有很多属于所需成本高而产出歉薄的土地。这些 “荒地”并非一直无人耕种,有很多是一度成田却因赋税居高不下、开垦者负 担不起所导致的人为抛荒田地。 荒田的出现一直与赋役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永乐以后,里甲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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