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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
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题干中叙述的是全国人大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审查,据此可知,题干中的情况属于选项C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审查,属于行使监督权,C项正确;其他选项也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但不适用于本题。C项当选。
扩展阅读:
1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
2人大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
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宪法》和《党章》的规定看,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
4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附则规定,本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章附则内容如下: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专门法律,对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选C。
扩展阅读: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妇的利益,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数量合理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使家庭人口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计划生育并不与公民的生育权相悖。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领导人开始注意到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间的紧张关系,将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专门法律,对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三十多年来,一共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我国的人口总量由原来占世界人口的1/4降为1/5。不过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目前我国每年净增人口仍然有1400万,计划生育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基本人口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拓展阅读: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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