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规范》SL219-98.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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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规范》SL219-98

水质监测规范 Regulation for 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19-98 1998-07-20 发布          1998-09-01 实施 前 言 《水质监测规范》 SD127-84修订的主要依据为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 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一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家有关水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水环境监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质站(网)及采样断面、井、点的布设原则和方法; ——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水体沉降物、生物、水污染监测与调查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的主要技术内容、要求与指标; ——水环境监测采样、样品保存、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对SDl27-84进行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规范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更名为《水环境监测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 ——将原水质监测改为地表水监测,新增了地下水、大气降水、水体沉降物、生物监测以及水污染监测部分,补充了相应的内容; ——原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部分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要求,提出了适用于日常分析的质量控制允许差指标; ——对原污染源调查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新增了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水污染事故调查和水污染动态监测内容; ——取消了原规范中资料刊印和有关监测管理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 水利部水文司环资处 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水利部水质试验研究中心 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翁立达 彭彪 李恰庭 李青山 鲁光四 周良伟 张庆明 吴世良 1 总 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为保证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成果的代表性、可靠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要求,既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又切实可行。   水环境监测应积极采用经过验证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1.0.3 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污水的监测与调查,以及水体中沉降物和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不适用于海洋水体。 1.0.4 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监 测 站 网 2.1 一 规 定 2.1.1 水质站是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定期收集和提供水质、水量等水环境资料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采样断面或采样点组成。按目的与作用水质站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   1 基本站是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水质、水量基本资料,并与水文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设置的站。基本站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应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要求。   2 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面(点)布设、监测项目与频次等视设站目的而定。 2.1.2 按水体类型水质站可分为地表水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与大气降水水质站等。 2.1.3 设置水质站前,应调查并收集本地区有关基本资料,如水质、水量、地质、地理、工业、城市规划布局,主要污染源与入河排污口以及水利工程和水产等,用作设置具代表性水质站的依据。 2.2 水质站布设原则 2.2.1 地表水水质站可分为河流水质站和湖泊(水库)水质站,河流水质站又可分为源头背景水质站、干流水质站和支流水质站。   1 源头背景水质站应设置在各水系上游,接近源头且未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河段。   2 干、支流水质站应设置在下列水域、区域:    1) 干流控制河段,包括主要一二级支流汇人处、重要水源地和主要退水区。    2) 大中城市河段或主要城市河段和工矿企业集中区。    3) 已建或将兴建大型水利设施河段,大型灌区或引水工程渠首处。    4) 人海河口水域。    5) 不同水文地质或植被区、土壤盐碱化区、地方病发病区、地球化学异常区、总矿化度或总硬度变化率超过50%的地区。   3 湖泊(水库)水质站应按下列原则设置:    1) 面积大于100km2的油泊。    2) 梯级水库和库容大于1亿m3的水库。    3) 具有重要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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