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百龄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组织实施要点 - 百龄高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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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百龄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组织实施要点 - 百龄高中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與管理規章 103.07.01.修訂 目的 配合教育部鼓勵學生發展社團活動,讓學生透過社團參與,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及遇事負責之態度。 發展群育,提高學生合群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 社團性質 學藝性社團:提高學術研究,增進生活知能。 康樂性社團:調劑休閒生活,促進身心健康。 體育性社團:鍛鍊強健體格,學習運動技能。 服務性社團:回饋學校社會,發揚服務精神。 社團之成立 本校高中學生可擇一社團參加,以學年為單位,中途非特殊原因不得轉社。 學校依班級數與需要成立社團,學生可依志願順序選擇參加。 在規定的社團數量總額內,學生可提出申請自組社團。 社團申請程序 須有二十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須為成社後當然社員),向學生活動組領取「學生社團申請表」詳細填寫,連同社團組織章程草案與社員徵求要點辦理申請手續,報請學生活動組簽報主任、校長核准後,方始成立。 申請成立社團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連署申請登記完成,並於下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招收社員。 社團成立宜考量活動場地、安全性、經費負擔及指導老師聘請問題。 新社團性質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且應具有教育意義。 經核准成立社團,應擇期召開成立大會,於會中通過組織章程,並選出社團相關幹部。 社團成立一週後,應將會議記錄、組織章程、工作計畫、幹部名單送交學生活動組。 學生活動組陳報核准後,第一年為觀察期,經評鑑核定成績達甲等以上方可正式成立。 社團解散或異動 年度依社團表現予以考核,成效不佳社團予以撤銷解散(連續兩學期或相臨兩學年中有兩學期社團評鑑為丙等),社長記小過乙支。 自行解散之社團,須向學生活動組提出申請撤銷登記。 社團徵求新社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兩星期內完成。 指導師資要求 以聘請校內教職員為原則。 如校內無適當人選,得由學校或社團自行延聘校外具有專長人士擔任,但須簽請學校同意方始生效。 社團各項計畫、活動、評鑑事項均應事前請指導老師參與指導。 辦理活動時應確認各項申請已辦理完畢。 帶領社團參加活動,負責活動期間學生之安全與紀律,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儘速通報學校。 社團指導老師未經學校核准,不得以該社團名義私下承接活動,或邀請社團學生表演,如查核屬實,學校得以解聘社團指導老師,不得有異議。 社團負責人資格 未曾受記過(含)以上處分者、改過銷過後警告累積未達3次(含)以上處分者、學業成績總平均皆需達60分(含)以上且不得有3科(含)以上成績不及格。 任期中如有記過處份即予以撤銷職務。 任期一年,社團負責人及相關幹部須於每學年期末完成交接工作。 社團組織 學生社團聯合自治組織:社團聯合會(簡稱社聯會)。 社聯會職掌與組織詳見〈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社聯會協助輔導社團辦理社團聯合成果展及其他社團活動相關事宜。 社團成員 每位學生每學年以參加一個社團為原則,可加選一個服務性社團。 每一學生同一學年內只得擔任一個社團幹部職務,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幹部職務,各社團幹部因故受處份或不能勝任者,不得繼續擔任幹部,該社團需另行改選幹部。 同學因故不能於社團活動時間參與社團活動,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課論。社長上課點名要確實,學活組將不定時抽點。在校園中若發現同學遊盪且幹部點名不確實,則該社將列入觀察,嚴重時將處分幹部並以校規處理,同時納入社團評鑑。 社員在社課打上課鐘後還在原班級教室者或在五分鐘未進入社課教室內者以遲到論;10分鐘後仍未進入社課教室,以曠課論並通知家長 社課期間,社員未經指導老師允許擅自離開社團者以曠課論,該社員罰校內公服兩小時。 社課期間,若社團幹部點名不確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該社團扣一點且幹部記警告乙支。 各社團人數一、二年級合計不得少於15 人,各年級不得超過35人(校隊性質之社團與特殊社團不在此限)。 選社後因特殊情況需轉社者,於第一次上課後一週內向學活組提出申請,核准後完成轉社手續始得轉社,轉入社團僅可選擇仍有缺額之社團。 社團活動之管理規定 社團活動時間為每雙週五下午第六、七節課,若因事、因病無法上課均應依請假手續辦理,未准假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因特殊需求需延長練習時間,需先提出申請(並交家長同意書,並請社團指導老師簽名,違者不接受申請),至多到當日18:00,逾時逗留社團者扣評鑑分數。 ( 1 ) 活動申請:校內→2週前(最遲週一提出申請) 校外→3週前(最遲週一提出申請) 超過申請時間,學組將不接受申請 ( 2 ) 為使學生同時兼顧課業,欲提出課後練習者前次段考成績總平均達六十分以上且不可有兩科以上成績低於四十分,申請時請自備成績單(竄改成績單記警告乙次),冒名頂替雙方各罰兩小時 ( 3 ) 每日練習至多到當日 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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