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警自自保-泰州姜堰区卫生监督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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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警自自保-泰州姜堰区卫生监督所

自警 自省 自保 ——剖析正反典型案例 防范卫生监督风险 第二个问题 自我反省,从举一反三做起 二、被追责的环节 案例28 xx县县卫生监督机构王xx(副所长)、杨xx(副所长)、张xx(工作人员)从2005年-2008年3月分别对41起非法行医案件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共计罚款数1027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三人擅自改变xx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罚款数额223300元,未执行罚款数803700元,且对其中30起非法行医案件未执行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同时,2006年-2008年期间,已经被行政处罚的5名非法行医者均多次非法行医,后发生就诊人的死亡、伤害结果。法院判决三人“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9月,合肥市中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9 不认真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犯玩忽职守罪 案例29 /falvanjian/71/zfz3d8a3d8c1.html 案例29 ? 2009年3月,被告人贺朝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禹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股股长,在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程中,由于其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符合审验、核发条件的卫生室,经其签署后予以通过审验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行医人赵松举在继续进行诊疗时,造成患者出现药物过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30 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所长涉嫌玩忽职守案 案例30 /system/2013/10/22/012734047.shtml 案例30 ? 新建县铁河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最终使得出纳借机骗取农医保资金。 ?程某于2011年3月开始担任新建县铁河乡农医所所长,负责该乡参保农户家庭账户基金的管理审核与报销工作。2012年7月,农医保医疗费用的报销支付方式改为网上拨付,程某违规将用于农医保审核的账户密码及拨付密码交予出纳徐某。 ?徐某从2012年7月开始,虚构参保农户住院事实,冒用程某的名义在网上完成对参保农户住院费用补偿金的“报销、审核”,至2013年1月22日,徐某共计骗取农医保资金59726.3元。 ?2013年1月,徐某被辞退后,程某未及时修改密码,徐某继续采用上述方式作案,至2013年5月又骗得农医保资金293605.6元。被告人程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徐某涉嫌贪污罪、诈骗罪。 第二个问题 自我反省,从举一反三做起 顾名思义,“举一反三“这个成语要求我们“发现问题一个点,处理问题一条线“,从一件事情类推而知道相似的许多事情。刚才,我与大家共同回顾了一些卫生监督典型案例。我们要以此为起点,认真思考卫生监督服务过程中有可能被追责的各种形式、被追责的环节、被追责的性质、卫生监督风险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深入自我反省的目的。 Chapter 2 第二个问题 自我反省,从举一反三做起 一、被追责的形式 1、从追责的类型看: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确了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行为: 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④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⑤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第二个问题 自我反省,从举一反三做起 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⑦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轻微的; ⑧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⑨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代刑,拒不纠正的; ?玩忽职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如三鹿奶粉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受到了行政处分。 第二个问题 自我反省,从举一反三做起 (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与行政执法有密切关联的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还有贪污罪、受贿罪等常常伴随。《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确了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行为: ①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③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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