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第三人代偿注记申请书(联徵中心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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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第三人代偿注记申请书(联徵中心专用)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          申請書(聯徵中心專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前次洽請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函轉貴中心註記:「本人於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之金融機構 □貸款 □信用卡款 □現金卡款債務,係由 □親屬 □非親屬之第三人代為償還,揭露至 年 月 日止」乙事,今經代償人同意 請函請該公司查證後,惠予辦理。如有任何虛偽情事,本人及代償人均願自負法律責任。 此致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履行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 (三)依金融監理需要或爭議事件處理之目的。 (四)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個人類(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等,詳如本申請書所列)。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如商業會計法、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或本中心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以及本中心會員金融機構依法或主管機關許可得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三)對象:本中心、本中心受託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以及與台端有業務往來之會員金融機構。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台端就本中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中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中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中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中心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相關作業,致無法受理台端前揭權利之行使或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六、申訴管道:本中心網站.tw/信用資料當事人陳情書 服務專線:(02)2316-3232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本告知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本中心網站.tw另行公告。 ※經貴中心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貴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本人同意貴中心於前揭告知事項所載之特定目的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本人或代理人申請書所填之相關資料及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本人所提供身分證件影本僅為「當事人辦理註記/註銷註記專用聯絡地址: 親屬或第三人代償註記-提前註銷 /變更揭露日期( JCIC專用) 106.05.16 □提 前 註 銷 □變更揭露日期 註:1.原登錄為親屬代償註記者,此申請書註記內容須與原申請親屬代償信用註記內容相同,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方予受理。 2.原登錄為第三人代償註記者,此申請書可僅由申請人本人提出申請,免會同代償人同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予受理。惟聯徵中心受理後將依銀行公會建議函知原申辦,請機構通知代償人。 □ 註銷此一親屬代償註記 □ 變更揭露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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