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卷烟零售经营点合理布局规定及应用摘要.docVIP

宿松县卷烟零售经营点合理布局规定及应用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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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卷烟零售经营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区域内卷烟零售经营点的合理布局规划,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三条 卷烟零售经营点的设立、分布应当与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地理环境、集镇规模、人口数量和交通状况等情况相适应。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 (二)符合合理布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符合规范经营、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 (四)符合卷烟配送、优化服务的原则; (五)符合烟草专卖实施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松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及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参照标准 第七条 卷烟零售经营点的设立许可,对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军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等)和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残疾人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军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持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 第八条 卷烟零售经营点具体分布参照标准如下: (一)县城城区主干道单侧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间距不少于30米;次干道单侧100米之内不超过1户;城区封闭式的居民区(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村组按自然村庄设置,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庄,一般每村庄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零售点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2个;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一地址、门牌号的综合商场内,只设1个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1、商场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2、宾馆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饭店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4、超市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5、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三)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五)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和旅游风景区范围内部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六)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要以经营或存放农药、化工、油漆、成品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二)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三)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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