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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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天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曹力、张金岭出席 了于2007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07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07 年12 月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文汇报》上告知全体股东, 1 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已于 2007 年 8 月 28 日、2007 年 10 月 31 日和 2007 年12 月4 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文汇报》上。公 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 1 号公司二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5,005,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3.4908% (其中国有法人股115,000,000 股,B 股5200 股)。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 2 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普通决议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均 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力、张金岭 负责人:华洪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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