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实务的运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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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电子证据实务的运用 电子证据作为证明职务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越来越凸显了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通过建议对于电子证据立法规 定及取证规则的完善,以求对查办职务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电子技术 》是由上海市科学协会主管,上海市电子学会和上海市通信学会主办的技术性月刊,拥有国内统一刊号、国际连续出 版物号,在国内外均有发行,1963年创刊,是中国最早的电子类期刊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最具权威性、发行量最大的 电子技术月刊。本刊把自己的报道重点定位于信息技术,力求更好地把握时代的信息,紧跟时代的步伐,更加及时地 反映当前电子领域的热点,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技术奉献给广大读者,真正成为广大读者的良师益友。 由于经济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逐步呈现出隐蔽化及智能化的特点,因此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证据的第八个种类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规定丰富了电子证据的种类,扩充了电子证据的范围,但由于尚未有 完善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种类、范围加以界定,亦缺乏对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手段与方法的规定,导致我国理论界 和实务界对于电子证据仍存在较大分歧。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最早可见于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 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并在之后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中加以说明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于2009年颁布试行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将电子证据定义 为:“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而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进一步细化了电子证据的范围: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 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 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学者认为: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将视 听资料修改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样修改的理由是更加全面,使这类证据能够涵盖所有的电子证据。因为视听资 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料是指能够通过人的视觉、听觉来感知的录音录像材料。它只是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还包括其他电子文字、数 字等形式的材料。这里规定的电子数据是指除录音录像之外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包括磁盘、光盘、移动硬盘存储的电 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信息等。 二、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一)概念的模糊不清 通过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传承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及《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正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相关定义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细化了电子证据的含义,但仍涵盖面较小。而关于新刑诉 法中电子数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学者基本是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内容对电子 数据的概念加以解释,但这一解释仍不能很好的涵盖电子证据的范围,因为在现实中,借助于电子介质形式存在的证 据十分广泛,如书证、物证均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并通过电子介质进行存储、传输。此外,以智能手机 等新兴科技产品为载体的电子数据是否应纳入电子证据范围,仍有待明确。 (二)规则、措施制定的缺失 正如上述所述,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容易和其他证据产生交叉,造成界限的模糊。但时至今日仍没有相对 应的专门性的证据规则加以规定,明确收集电子证据的具体部门,相关流程及可以采用的收集方法,以及提取相关证 据后如何认定和鉴定的问题。且用于确认或排除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法律规范亦很少。导致电子取证在实际侦查活动中 应用极少,且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缺乏良好有序的协作机制。 (三)侦查手段及技术方法的落后 在实践中,电子证据一般从光盘、U盘、硬盘、手机存储等存储介质中调取,但证据收集保全方式单一,只能采取搜 查、扣押等传统证据的收集方式,且手续繁琐,不利于开展查证工作。 此外,大部分侦查人员缺乏电子证据调取能力。以手机取证为例,手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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