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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民民事事裁裁定定书书
(2009 )民申字第1278号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司更新 (笔名司思),男,1950年11月15 日出生,汉族,
教师,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文化路65号。
委托代理人 白洪涛,北京市致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吉和,男,河北省高阳县高阳中学副书记。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史永昌,男,1959年11月20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
省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勇,女,1972年6月13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高
阳县高阳镇师范家属院。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魏丽娟,女,1975年11月6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
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济坛 (笔名邸红群),男,1958年1月24 日出生,汉族,
教师,住河北省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邓秋刚,男,1977年9月3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
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田花亭,女,1963年10月1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
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刘瑞霞 (笔名尤瑞霞),女,1965年7月14 日出生,汉族,
教师,住河北省高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刘俊雪,1960年11月20 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高
阳县高阳中学。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玉琴,女,1979年8月20 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高阳县
高阳中学。
上列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司更新 (笔名司思),男,1950 年11 月15 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文化路65 号。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苟天林,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宝发,该社职工。
司更新、史永昌、李勇、魏丽娟、李济坛、邓秋刚、田花亭、刘瑞霞、刘俊雪、张玉琴 (简称司更
新等人)与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 日作出 (2006 )高民
终字第913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 月19 日,司更新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更新等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司更新没有把
涉案书稿交给杨永年,而是把该书稿交给了杨四并委托他帮助找出版社出版;司更新等人没有与任何人
签订过出版该书的合同。二审法院依据“收条”认定司更新把书稿交给了杨永年,并从杨永年处领取了十位
作者的稿酬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依据的关键证据是“收条” ,二审期间,司更新等人针对此“收条”提供了
序号为证据9、10、11的反证证据,证明“收条”是伪造的、光明日报社的证人杨永年的证言也是虚假的。
庭审过程中对司更新等人提供的反证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光明日报社未能提交证据加以否定,二审法
院却对司更新等人的证据不予采信,造成错判。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 )高民终字第913号
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光明日报社答辩称,原判决正确。“收条” 曾由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做过鉴定,结论
是“收条”确实是司更新写的,但手印是没指纹的。光明日报社没有出版过涉案图书。司更新等人出具的证
据材料前后矛盾,不应采信,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更新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2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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