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I中 国行业发展报告 2004 银行业》经典读本.pdfVIP

《CEI中 国行业发展报告 2004 银行业》经典读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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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第一章 银行业概述 第 2 页 第 3 页 一 、 银 行 业 定 义 与 发 展 概 述 (一 )银 行 业 定 义 银行是人们生活和社会化大生产离不开的经营单位 ,按照 传统 的理解 ,银行是经营存款 、放款 、汇兑 、储蓄等金融业务 ,承 担 信 用 中介 的机 构 。关 于 银 行 的 定 义 , 国 内一 些 学 者 认 为 应 当 表述为 “经营货 币发行、存款、放款 、汇兑、贴现 、储蓄等业务 ,承 担信 用 中介 的金 融机 构 ,是经 营 货 币资本 的特殊 企业 ” ,也有 国 内学者 认 为银 行是 “调剂 资金 的供给 与 需求 、办理 货 币的存贷 与 结算 的金融机构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年 月 ), 我 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设立 的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 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年 月),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可 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第 4 页 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 发 行、代 理 兑付、承 销政 府 债券;买卖政 府 债券、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可 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除特 殊 说 明外 ,本 报 告所 称 商 业 银 行遵 循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的定 义 ,银 行业 金 融机 构遵 循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法 》之定义 。除非特殊说 明,本报 告 中的 “银行 ”、 “银行业 ”均为 中国内地的银行、银行业 。 (二 )中国银行业 的制度变迁 中 国 现 代 银 行 业 的 发 展 可 以追 溯 到 清 代 ,最 早 的 商 业 银 行 是 年 成 立 的 中 国 通 商 银 行 。 近 代 以 来 随 着 外 国 列 强 的 入 侵 ,外 资银 行 也 开 始 大 举 向我 国渗 透 。早 在 年 英 国 东 方 银 行就开始在广州、香港、上海 、福州 、厦 门设立分行 ,到 世 纪 年 代 中期 ,在 我 国 的外 资银 行 已经 有 家 ,分 别 属 于 美 国 、 比利 时、英 国、荷兰 、法 国、德 国、意大利和 日本 ,到抗 日战争结束前 , 外 资银 行在 我 国一 直 具有 很 大 的影 响力 。 年 新 中 国成 立 之 后 , 中 国银 行 业 发 展 进 入 了一 个 新 的 发展 时期 , 由于 内战和殖 民主义 的影 响 ,形成 了台湾 、香港 、澳 门 等 地 区 的 资 本 主 义 市 场 型 银 行 与 内地 的社 会 主 义 计 划 银 行 体 系 并 存 的 局 面 。在 中 国 内地 , 由于 我 国实 行 了 没 收 官 僚 资 本 等 政 策,最后一家外资银行于 年 退 出 中 国大 陆 。从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完 成 到 改革 开 放 前 的 多 年 间 , 中 国大 陆 实 行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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