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风险分散方式 - 国立政治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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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风险分散方式 - 国立政治大学

第三章 其他風險分散方式 保險人除了運用保險聯營制度,來消納與分散特殊風險外,保險市場尚存有其 他類似保險聯營之風險分散方式,包括共同保險、再保險及交換業務。本章藉由 介紹此三種制度之起源、功能、運作特色及契約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使其得與保 險聯營制度做一區別,避免產生錯誤混淆。 第一節 共同保險 第一項 共同保險之起源與定義 今考據共同保險之發展起源,可追溯至西元一三八四年義大利比蕯,當時有 三個保險人共同具名簽發一張海上保險單承保同一保險標的65 ,此為最早關於 共保的文獻記載。而事實上,共同保險(coinsurance)實為再保險之前身,在保 險制度發展不久後,保險人即發現若未與他同業共同承保巨大或頻繁發生之危 險,則無法確實保障保戶,甚至有流失保戶之可能,因此保險人間便以共保方 式來擴大承保能量並避免危險過度集中,惟共同保險之方式,對於被保險人有 諸多不便,於是乃促成再保險之產生,而在再保險盛行後,再保險契約開始有 限制承保金額之約定,以減輕責任,在再保險人限制責任金額的效應下,則共 同保險則又開始為保險人間所運用66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皆係保險人危險分散 之一種手段,被喻為人類處理危險之二大睿智結晶,但就其性質而言,仍有不 同之處,即便共同保險有先天的缺陷存在,使再保險得將在某些情況下得取代 之,但就保險人經營安全之立場而論,共同保險依舊十分重要,是保險經營不 可忽視之方式之一67 。 我國保險市場中產物保險人間之共保行為,已實行已久,且因共同保險具有 危險分散、擴大承保能量、節省營業費用與促進保險經驗交流等功能,故共同 保險為我國整體保險體系運作方式之一,也是保險業保險人間主要經營方式之 一種。共同保險之定義,係保險人對於單一巨災累積之風險,例如巨大油輪、 巨大建築物等標的,為分散經營風險的一種承保技術,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保 險人共同承保而簽訂一個保險契約,各保險人依其承保比例承擔責任及分攤損 65 st Robert C. Reinarz, Property and Liability Reinsurance Management, 1 ed , Mission Publishing Co., 1968, p.10-11 66 同註 28 ,p.5-6 67 同註 39 ,p.90 - 41 - 41 失68 。換言之,共同保險成立要件包括同一保險標的、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 險利益、同一危險事故,同時由複數保險人共同承保等。 共同保險的概念在不同的保險市場有不同的詮釋。在絕大多數的保險市場 中,共同保險即係指保險人間分散風險的一種技術,惟我們必須區隔的是在北 美保險市場,共同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契約協定,亦即我國火災保 險中之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其定義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事先約定一 定比例,倘保險標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須依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之比 例,自行承擔部份損失,亦即被保險人須與保險人共同分擔承保損失(保險人 賠償金額=(財產實際損失)*[保險金額/(損失發生時之保險標的物價值*共保比 例)]=(財產實際損失)*(保險金額/應投保金額))。換言之,透過共保條款之約 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成為共保人(coinsurer),共同分擔損失,並可督促被保 險人於事故發生時,積極為損害防阻之行為。共保條款與保險人間為擴大承保 能量與避免危險過度集中所約定之共同保險,主體與效用上並不完全相同,應 釐清觀念,以免混淆。 《圖三之一》共保條款與共同保險之內部關係圖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 A B 簽單保險人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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