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南亚经济技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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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南亚经济技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

附件: 云南东南亚经济技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东南亚经济技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廉政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更好地教育、监督和爱护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和中国大唐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东南亚经济技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柬埔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柬埔寨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对领导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帮助与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廉政谈话的类型、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包括:日常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六条 日常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中层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二)谈话内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廉洁从业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任命或新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谈话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关于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及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针对所任职务特点需要明示的廉洁从业具体要求;谈话对象对廉洁从业的认识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二)谈话内容:针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进行谈话提醒,说明问题的后果和危害,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希望和要求,促其警觉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廉政谈话的程序、要求 第九条 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可由公司党委委托纪检监察部门进行。 第十条 公司党委按照海外公司党组的委托,对海外公司党组管理的公司党政领导人进行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在宣布任命或聘任中层领导人员职务后一周内进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两名谈话人同时参与。 第十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廉政谈话类型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做好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谈话人应认真履行谈话职责,确保廉政谈话的质量和效果,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诫勉谈话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六条 谈话对象应自觉接受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以及执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廉政谈话记录,整理后填写《中层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备案表》(见附件1),存入中层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谈话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填写《中层领导人员廉政谈话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海外公司党群与监察审计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廉政谈话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群与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层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2009年10月16日 谈话类型 日常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时间 2009.10.15 谈话地点 东投公司会议室 谈话人姓名 邹敏 职 务 纪委书记 谈话对象姓名 李涛、尹敏 鲁永利、叶世泸 职 务 部门主任、副主任、负责人 部门 党群与监察审计部 总经理工作部 人力资源部 物资供应部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成立公司党委、纪委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2、近期中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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