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职务人员升迁评分标准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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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职务人员升迁评分标准表

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甲表) 項目 評比項目 評分 標準 說明 共同選項(遷調積分,占陞職積分80%) 學歷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十一分計 一、一人具有二種以上學歷或學位者,祇計其最高學歷或學位之分數。 二、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前,曾受四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及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警官學校或警察大學養成教育者給三分;曾受二年以上未滿三年及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警官學校或警察大學養成教育者均給五分。 高中(職)畢業 2 警察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之養成教育畢業 3 專科學校畢業 5 大學(獨立院校)畢業 7 具碩士學位 9 具博士學位 11 考試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雇員升委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五分計 一、初等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雇員升委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O五分。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一分。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正警察官升等考試、委任升薦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二分。 四、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薦任升簡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三分。 五、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四分。 六、應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計四分。 七、一人取得二種以上考試及格者,祇計其最高考試及格之分數。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正警察官升等考試、委任升薦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薦任升簡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年資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2 無上限 一、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為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代理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未滿一年者按月數比例核計給分,未滿一個月,滿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四、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中,在邊遠地區服務,每滿一年除依本項目規定計分外另加○五分。邊遠地區單位,如附件四之一。 五、警察機關服務年資另加積分一覽表,如附件四之二。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8 考績 乙等 2 無上限 一、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之最近五年考績(成)為限;上溯自第六年起減半計算。 二、專案考績及考列丙等不予計分。 三、本項目所稱之考績(成)以年終考績(成)計算之,另予考績(成)減半計算。但因晉升官等當年另予考績者,不在此限。 四、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分,有考績等第變更經核定後,應將其積分複算修正,依規定程序重新核定。 甲等 3 獎懲 行政獎勵(懲處) 嘉獎(申誡)一次 +(-)0.1 無上限 一、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自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溯最近五年之獎懲為限,上溯自第六年起減半計算。 二、行政獎勵(懲處)及懲戒處分以有權核定機關發表命令之日期為準;餘以證書上所書明之日期為準。 三、以連續任職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獲頒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再以同一事由請頒服務獎章(警察獎章),僅採計警察獎章(服務獎章)計分。(採計獎章證書日期在先者) 四、懲戒處分以每案之議決為計算基準,即懲戒處分申誡包含申誡一次及申誡二次;記過包含記過一次及記過二次。 五、按本項目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產生負分時,應倒扣共同選項總分。 記功(記過)一次 +(-)0.3 記大功(記大過)一次 +(-)1 褒狀一次;當選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模範警察一次;獲直轄市、縣(市)政府級以上好人好事表揚一次;獲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業獎章一次 +1 獲頒服務獎章、中央部會級以上主管機關專業獎章、警察獎章一次(非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獲頒者);當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或女青年、全國模範警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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