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草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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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 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 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 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 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为公 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 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9.2 条 或第9.3 条标准的,适用9.2 条或9.3 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9.2 条或第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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