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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经济法第七讲1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例如:房地产协会组织开发商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总结: 1.相关市场是争议(个案)的地域范围,不应当理解为(在中国范围内); 2.既要求整体规模,有要求个体实力。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关键是不得滥用 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合并;(公司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股权控制)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债权控制)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课堂讨论 在我国,随着大型零售商市场地位的不断增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激化。供应商如果想把生产的产品摆进大型超市、大型卖场,就需要向零售商支付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还有五花八门、巧立名目的持续性收费。更严重的是,零售商不仅拖欠货款,还会擅自在应付货款中扣除各种事前并未约定的费用。 例如,一些商品在活动期间经零售商折扣、低价甩卖后,其损失不但要求供应商自己负担,零售商还会从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其利润差额。所以,有些供应商不但结不到货款,反而欠零售商的钱。供应商为了渠道畅通、维持交易关系,多数敢怒不敢言。零售商对个别供应商的发难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因为他们确信自己的渠道主导权是无可动摇的。 大型零售商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形成,是现代商品流通发展的规律使然。在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博弈中,商业资本利用自己的销售平台、规模经济效应,获得了空前的谈判能力、议价能力。 Q:你认为大型零售商可能从哪些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控制的? * 第七讲(I)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竞争的概念与特点 竞争概念: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竞争特征: 主体特点 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优胜劣汰为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渊源: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2月1日起实施 针对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 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讨论: 包装 V. 名称 TIFFANY 讨论:波尔多???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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