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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要点
東吳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105 年06月 0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人才,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教育部處理原則)訂定「東吳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包含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 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分為以下兩類: 一、學習型兼任助理:係指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 的之兼任助理活動者。其範疇如下: (一)課程學習: 1.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 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 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 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上述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二、勞動型兼任助理:係指學生參與兼任助理活動,具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 僱傭從屬關係及工作事實者。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推動學習型兼任助理從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本校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 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 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二、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三、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不得要求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 助。 第四條 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 則為之。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之教 1 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 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 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前款報告或論文,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 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 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 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 導之教師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 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 第五條 本校僱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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