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PDFVIP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 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 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而导致被保 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以下简称“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并于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 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或被保险人的挑衅;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等行政行为,司法 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 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 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 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七)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 (八)由于刮蹭、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但因第三方盗窃、抢劫原因造成的损 失除外; (九)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行李物品损失,或因经济纠纷导致的损 失; (十)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 物品的损失; (十一)行李物品的神秘失踪。 第四条 以下财产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等贵重物品; (二)手提电脑、平板电脑、便携式数码产品、手提电话(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眼镜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四)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七)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八)现金,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 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九)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 据; (十)事先托运或另行邮寄的行李物品; (十一)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船舶、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十二)租赁的设备; (十三)非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造成的遗失或损坏,除非该行李物品保存 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其遭受第三方盗窃、抢 劫; (十四)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五)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行李 物品; (十六)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 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十七)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十八)行李物品在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十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二十)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

文档评论(0)

yanmei11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