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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AC-66-05 颁发日期:2013 年10 月10日 飞行标准司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认可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制定,目的是为认可民用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及其课程培 训结论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器部件原制造厂家,以及除 CCAR-91R2 附录 A 中所定义的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原制造厂家申请认可维 修培训机构及其课程。 3.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生效日期为 2014 年1 月1 日。 4.说明 按照CCAR-66 部第66.5 款f 条的规定: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 是指未按照CCAR-147 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1 本咨询通告就认可培训课程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了描述,规定了 局方对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的认可程序,以及相应的课程、教员、 培训设施、考试、培训记录、培训报告等要求。当一个机构的培训课 程得到认可时,该机构被视为认可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 能力为被认可的课程。 5.认可培训课程的范围和要求 5.1 认可培训课程的范围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课程包括以下两类: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机型培训课程;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课程。 5.2 认可培训课程的要求 5.2.1 机型培训课程的认可要求 机型培训课程认可的申请人应当为除CCAR-91R2 附录A 中所定义 的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原制造厂家。 培训课程的内容、培训教员的资质、培训设施设备以及考试等要 求应当参照CCAR-147 的有关要求。 5.2.2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课程的认可要求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课程认可的申请人应当为航空器部件原制造 厂家。 2 培训课程的内容、培训教员的资质、培训设施设备以及考试等要 求应当参照CCAR-147 的有关要求。 6.培训课程认可程序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或授权单位负责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原制造厂 家的培训课程认可工作。 申请人应当在培训课程开始前至少2 个月,将本咨询通告第7 条 中所规定的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申请材料提交给飞行标准司。 飞行标准司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 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飞行标准司可以安排授权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最终飞行标准司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查情况,在培训前以函件(见 附件二)的形式认可该机型/部件培训课程的培训结论。该函件是认 可培训机构培训结论的依据文件,有效期为2 年。 申请人在课程内容、教员资质、主要培训设施以及考试等有变化 的情况下,应向飞行标准司重新提出认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课程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报告 (见附 件三)提供给飞行标准司进行备案。 飞行标准司有权决定是否对培训课程进行现场监察,以及对培训 记录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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