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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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超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篇一: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建 筑 分 类表3.0.1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烧性能 极 和耐火 限 表3.0.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2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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