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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针对广大会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抓住认证价格、认证人员流动这两大主题,从管理体系认证价格及管理体系各级别审核员流动入手,于2006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三个自律规范文件。为了更好地执行自律规范,协会又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了4个配套管理办法。目前,协会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重点就是“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监管”和“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流动监管”。其中,《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转换暂行规定》)及配套的管理办法《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以下简称《转换办理程序》)涉及数万名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16个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转换暂行规定》的依据及三大原则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认证认可条例》认证人员要实行“一人一户”的执业管理规定,以及目前认证机构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认证机构培养的从业人员流失严重,从而影响了机构在人力资源培养方面的投入等现实情况制定的。为此,在制定本规定时,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机构名义实施的公正性活动,因此本规定特别突出了以机构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人员为主要资源的服务性活动,本规定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保护认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培训环境,有利于认证人员持续发展的原则;由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人员的劳动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致,并有所补充。   二、?《转换暂行规定》的约束对象   “适用于在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另行制订。协会会员机构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若在转换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摘自《转换办理程序》)   目前,在协会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各级别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要按此规定办理;对于其他领域的认证人员,如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师、产品认证检查员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协会将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另行制定,但协会的会员机构在协会注册的上述三类人员在转换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会将参照本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体现协会为会员机构服务的宗旨。   三、?《转换暂行规定》约束的管理过程   其所约束的是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从一个执业机构到另一个执业机构的中间过程,即是否遵守了“一人一户”的法规要求以及流动是否办理了转换手续。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的日常注册管理及违反注册规定的有关处理,仍按人员认证有关准则进行。   四、?外资机构在协会注册的审核员的流动   目前,有一部分外资机构还不是协会的会员,但只要其认证人员在协会进行了注册资格的转换,属于在协会注册的认证人员,同样应遵守《转换暂行规定》的规定,其转换执业机构时也要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五、?转出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劳动关系已结束,转出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审核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按《转换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合同,转出机构也要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3.?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又无法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该审核员不得到另一机构执业,双方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若审核员未办理转换手续即到另一机构执业,其原所属机构及其他知情者可向协会提出违规举报。   5.转出机构还要配合转入机构和协会提供转换审核员的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   6.?过渡期结束后,转出机构还应认真查询协会于每年4月和10月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若转出机构对审核员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协会的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书面提出。   7.转出机构还可以向协会提出审核员的“转换申报”。《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若某审核员已由其所属机构提出转出申报,该审核员不必再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六、?转入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核实查验拟转入审核员的《离职证明》,并向其离开机构及协会了解该审核员的有关情况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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