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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污染物
第四章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第三节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第四节 水环境污染控制管理 第五节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计算题 第一节 概述 一、基本概念 地面水定义: 河流(河口)、湖泊、水库、有关海湾(海岸带) 水污染源: 性质:持久性污染物 非持性污染物 酸碱污染物 废热 二、常用水环境标准 常用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依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依次划分五类: I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III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农业用水、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掌握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标准限值; 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 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标准限值 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分五类: I:天然低背景含量。各种用途; II:天然背景含量。各种用途; III: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生活饮用水及工、农业用水; IV:农业和工业用水。 V:不宜饮用。用水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了解地下水水质监测的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了解地下水质量单组分评价的方法和原则 采用单项组分评价地下水质量时应遵循的原则: 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 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单项组分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分四类: 一类: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 三类: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区; 四类: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了解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 III类水域和GB3097中二类海域,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 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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