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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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庆元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危险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排查巡查、检测鉴定、解危处置等工作。涉及文物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解危处置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危房治危拆违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组织部、县宣传部、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旅委、县工业园区、县国资公司、县供销社、县综合执法局、县征收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法制办、县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危房的排险解危、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危拆违”办),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第六条? 县治危拆违办:主要负责治危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技术指导、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房排查巡查、危险房屋治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专项规划、危房维修加固、原地拆建、异地新建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危房拆除重建、危房异地安置的用地审核、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 县房屋和土地征收办公示负责拟定成片改造项目的年度征收计划。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公安、供电、市场监管、水利、消防大队、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各部门为本系统解危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公房、房改房、集资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 第三章 ?排查巡查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制,定期开展常规大排查,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对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对鉴定结论为D级的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迅速制定撤离方案,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解危处置。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危房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帐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检测鉴定 第九条? 危房检测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乡镇(街道)书面提出,并委托已在县住建局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技术方案应当报县“治危拆违”办确认,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县“治危拆违”办监督管理,鉴定报告应当报县“治危拆违”办备案。 县“治危拆违”办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检测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承担,但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后从县危险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按规范要求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并将鉴定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经鉴定属非危房的,也应在鉴定报告上载明。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危房应急处置可采取监控和腾空二种措施。 (一)监控 经鉴定为C级的自住危房和腾空后未实施其它解危措施的C、D级的危房,必须进行监控。 日常监控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C级自住和未解危C、D级危房每个季度要安排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并有巡查记录,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危险变化情况、巡查人、拟处置方案等。 被监控的C级危房不得出租和用作经营场所。 发现被监控的房屋危险程度加重现象的,乡镇(街道)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升级处置。 (二)腾空 1、经鉴定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的所有危房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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