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企业须知(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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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企业须知(一).PDF

NCFE-JL-YWC03-Y01(B/0)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企业须知(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细则》等制定本须知。 2.认证机构的认证流程、实施规则及细则等有关规定均可联系本中心获得。 3. 认证申请类型: a.首次申请指认证委托方第一次申请某类认证实施细则 (按实施细则编号划分)中涵盖的 消防产品认证; b.扩大范围申请指认证委托方首次申请后在原有认证基础上扩大同一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涵盖的新标准、新单元及已获证单元内新增产品认证; c.证书延续申请指在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延续保持 证书的申请; d.换版申请指产品标准、认证规则、细则等换版后,认证委托方需按照要求进行证书转换 的申请; e.变更申请指认证委托方在认证过程中,涉及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一致性、质量体系、 产品实现的工艺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提交的申请; f.证书恢复申请指将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的申请。 4. 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为国境外的,认证费用由双方协商并以最终的合 同为准。 5. 认证机构接到有可能导致认证风险的质量投诉、媒体曝光、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等后, 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期间可能将暂停合同签约、工厂检查、产品检验、技术评定等有关认证 行为。经调查有关反映属实的,处于申请阶段的未获证产品须立即终止委托认证,认证机构有 权废止认证合同;属于已获证产品的,认证机构有权按照认证法规及规则、细则的规定,除立 即对相关证书实施暂停、撤销处理外,并要求违规企业立即收回所有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不 合格产品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关情况同时报送企业所属地质检、工商、消防部门; 生产地为国外的,按商检法规的规定,通报有关商检部门。 6. 认证委托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规定。 b. 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认证所需要的必要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 性,为认证机构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 c. 按认证机构和分包指定实验室要求及时送样, 同意并遵守认证机构和分包指定实验室对 送检样品的保管规定。 d. 按规定及时向认证机构交付认证费用,及时向分包指定实验室交纳产品检验费用。 e. 遵守认证机构有关质量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的要求,按规定 加施有关标志,遵守双方合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要求。 f.接受认证机构任何形式的证后监督,并承担证后监督所需的费用。 NCFE-JL-YWC03-Y01(B/0) g.在产品认证申请中及获证后须接受国家认可机构(CNAS )安排的见证评审及确认审核, 或国家认监委(CNCA )安排的巡查监督等。 h.注销认证证书时,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将证书原件及注销申请提交至认证机构,办理注 销手续。 i.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及产品维修体系,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j. 发生产品一致性变更、生产地址搬迁等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时通报认证机构。未得到确认前,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确认的产品, 并不得使用相应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k.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及施加标志。 l.涉及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生产厂搬 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产品一致性发生变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产品认证所依 据的国家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发生了变化等变更时,认证委托方需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 m.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规定、证后监督的要求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报送要求,按时 上传消防产品的生产、流向、使用等信息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数据库。 n.在生产过程中,如需扩大产品认证范围,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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