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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受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创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 年5 月22 日出具的《关于无锡创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
师遵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
的事项,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反馈
意见》中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愿意依法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共同构成本所对创达股
1
份本次挂牌的完整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达股份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其他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说
明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的声明、确认、承诺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2
正 文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
一、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
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
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关于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
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的
核查,及本所律师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共有7 名,其中5 名为自然人
股东,1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1 名为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
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股东出具的
声明,公司股东住所均在境内,自然人股东张俊、陈火保、黄威、翁根元、陆南
平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锡新投资、绵阳惠力均依法有效
合法存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因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或其他因任职所限不得担任
3
公司股东的情形;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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