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属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规程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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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属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规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 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机厂、化工厂: 现将《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若该《规程及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反馈。 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 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办发[2003]375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2003]151令)和《关于省属煤炭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吉煤办联字[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炭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煤炭局社会保险中心、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经办机构)及其所属的矿、厂(处)工伤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企业劳资部门设置的工伤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程及实施细则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伤保险统计、工伤保险待遇(系指实施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工伤保险业务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参加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企业经办机构需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2)。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表2-3),报企业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4.上年度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独立核算、独立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第六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报的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详细录入企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对企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实行微机管理,计算机对各企业以微机编码进行识别。微机编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数字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码,一位数字为工伤保险码,一位数字为企业码,四位数字为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码。其表示形式为: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时,企业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件; 2.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写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予以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参保登记表,重新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待按规定要求补正材料后,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为其办理保险注销登记手续。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2.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3.隶属关系改变;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2.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3.工伤保险登记;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注销其保险登记登记 参加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登记(表2-6),按时上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新录用的职(员)工,因死亡、自动离职、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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