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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讲义
法
哲
学
原
理
讲
义
授课人:赵继强
二〇一二年九月
法哲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观
一、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和半神权法哲学
“尊尊,亲亲”—— “明德慎罚,德刑并用,以德配天” —“德主刑辅”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多元化法哲学
1、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礼中有法,法中有礼
2、墨家:“兼相爱、交相利”; “赏当贤,罚当暴”
3、法家:倡行法治,排斥礼治、德治和人治
三、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封建正统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演变时期。
1、秦:重视法制,极端专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天人感应”+“三纲五常、德主刑辅”=封建正统法哲学思想
2、汉、唐、明、清对封建正统法哲学不断发展,而且通过宋明理学对儒家学说更加精致化和理论化,封建正统法哲学的上述固有特征和属性愈加定型。
四、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封建正统法哲学面临变革。
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冲击。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以儒家法哲学思想为主干和正统,而儒家法哲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盖和分析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率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来作为法的价值,所以其是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源、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
第二节 西方法哲学发展历程的回顾和反思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奴隶制社会的法哲学
在古希腊,法哲学主要是围绕法律和神、自然、政治、道德、正义等关系进行探讨。这个时期法哲学发展的显著特征是:一方面,朴素自然法哲学思潮兴起;另一方面则是在实在法领域中罗马法的繁荣。
二、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哲学
这个时期的法哲学也是作为神学之婢女的地位。
三、近代前期(17和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哲学
这个时期法哲学发展的显著特征,是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勃兴及其在矛盾斗争中发展。
古典自然法哲学是人类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承先启后,既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乃至中世纪以来人类关于自然法的悠久思想传统,又在理论上加以深化和丰富,为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营养和理论准备,孕育了后来频出的各法哲学支派。
1、英国人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
这种思潮是文艺复兴后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商品经济,反对封建割据,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的反映。因此其拥护君方的绝对权力,认为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只有在一个强大君主的保护下才能得到维护和发展。所以它们把国家权力作为法的基础,霍布斯就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2、英国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和法国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1)洛克理论主张把个人的自由意志作为法的基础,主张君主的权力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前提,而国家乃是发展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工具。
(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倡言主权属于人民,法不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而代表“公意”,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
3、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分权制约学说。
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限制君主权力的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近代后期(19世纪)……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正是基于意志和自由的这种内在的本质联系,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即法是自由意志的实现,自由意志乃是法的基础、本质、理念、真理。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这一法的理念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
1、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
2、自由意志在自身中的反思,在人们内心的实现,表现为行为主体为善为恶的内在信念。
3、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反思着的自由意志及其在外部世界中得到了实现,这就是伦理。
第二节 众说纷纭的法哲学范围、内容和体系
一、现代西方法哲学和法理学之内容及体系诸说
1、两分法
通常把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内容划分为两大部分: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的内在方面)以及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的外在方面)。
2、三分法
认为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所组成。
3、四分法
主张法理学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法律价值观,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制的伦理问题。第二,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问题。第三,形式法律科学,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第四,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的性质,也即基本概念问题。并认为以上几部分相互密切联系,且以本体论为中心。
4、综合说。
试图把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
5、多义说。
用列举的方法表述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范围和内容。比如:效力问题、存在问题、意义问题、自由问题、平等问题。
二、前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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